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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县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乡镇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清理内容

  1. 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 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 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抬网、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 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 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 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三、清理要求

  1. 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 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 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整治期间,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 0745-8252049,网络举报平台:http://lz.jzx.gov.cn/,举报信件寄送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邮编:418400。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将在为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现金奖励。

  

                        靖州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来源:红网靖州站

编辑:redcloud

本文链接:https://www.jingzhouxw.com/content/2017/09/14/7430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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