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通讯员 胡榕 )12月14日,靖州法援中心接到杨某的来电,对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帮助表示感谢。
2015年4月,靖州杨某某在为李某木材加工厂做事,在开边皮机时被机器里弹出的木屑伤到眼睛,导致左下脸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下泪小管断裂,签订为九级伤钱。双方达成了如下赔偿协议:一是李某一次性支付杨某各项赔偿金人民币玖万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二是在本协议签订后,按工伤保险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为期限,先支付60300元;在2016年5月31日前再支付人民币29700元。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李某加工厂向杨某某支付了60300元,余款29700元没有支付。此后,杨某多次找李某讨要余款,李某以不存在额外支付29070元的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杨某某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靖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邹小军办理此案。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0月,针对这一情况,靖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给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上诉人李某同意补偿杨某某2万元。现这2万元赔偿款已到位。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胡榕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