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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靖州杨梅”品牌形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示

  靖州县消委、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

  靖州杨梅目前尚未成熟,预计6月9日左右上市,目前市面上杨梅都是外地杨梅,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使用靖州杨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请广大杨梅经营业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靖州杨梅”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靖州县消费者委员会

  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作者:靖州县消委 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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