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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普法 筑牢安全法治防线

靖州融媒5月13日讯(记者 许梦娟 通讯员 臧敏琦)5月13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深入渠阳镇、太阳坪乡沿街商铺及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工作人员与经营户面对面交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政策宣讲与隐患提醒(许梦娟 摄)

工作人员向经营户讲解安全管理法规,现场解读安全经营要求(许梦娟 摄)

“严禁‘下店上宅’,严禁超量储存……”在渠阳镇彩鸿烟花爆竹经营店,小喇叭正循环播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五个严禁、三个务必”安全规范。工作人员向沿街经营户发放宣传资料,张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告知书,结合浏阳重大爆炸事故案例,讲解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解读非法经营、违规储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安全危害,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

工作人员向经营户讲解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现场解读安全经营要求(许梦娟 摄)

经营户现场签订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承诺书,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许梦娟 摄)

针对经营户关心的安全经营、合法采购、隐患排查等问题,工作人员现场答疑,叮嘱其落实安全管控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并组织经营户签订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承诺书,引导其守法经营、抵制非法产品,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今后会严格守法经营,主动排查自家隐患,也会提醒周边商户和群众远离非法烟花,共同守住安全底线。”经营户杨传友表示。

下一步,靖州将持续深化事故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乡镇普法与安全排查,不断加大烟花爆竹监管力度,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延伸阅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超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章 经营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审:钟屿右 二审:滕栋 三审:李小芳

来源:靖州融媒

作者:许梦娟

编辑:邱祖芳

本文链接:https://www.jingzhouxw.com/content/646049/59/15917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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