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10月21日讯(通讯员 马骊)10月18日下午,接群众举报,有人用轮胎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我交管中心获悉后立即前往事发地址将非法占用停车位的轮胎进行暂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99条规定,故意损毁、占用、移动、涂改交通标志或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醒,对于违停、侵占公共停车位和占道经营而导致交通拥堵的行为,是一种把个人利益建立在牺牲大众利益基础上的违法行为行为,交警将严厉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马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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