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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开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张行政拘留单

违法建设的制瓦厂 何嫘/摄

靖州县公安局依据《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对项目建设负责人张某连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何嫘/摄

  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9月8日讯(分站记者 何嫘 通讯员 张凡蓉 熊明忠)9月5日,靖州县公安局依据《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对渠阳镇塘湖村盘上组村民张某连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靖州首例因环境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

  5月19日,县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有人正在渠阳镇飞山塘湖村原机制炭厂的厂址上新建一家制瓦厂。随后县环保局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对此,县环保局要求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连停止建设。由于项目一直仍未停建,县环保局于5月23日再次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并要求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多次责令停止建设未果,县环保局便按程序将该案件向县公安局进行移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不执行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经调查取证属实后,9月5日,县公安局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对张某连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条例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大了违法打击力度,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成为“向污染宣战”的尚方宝剑。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储艳林表示,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希望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深入学习环保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结合今年靖州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完善手续、完成整改,在遵法、守法的同时保护环境,共同守护靖州的碧水、青山、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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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何嫘 张凡蓉 熊明忠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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