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靖州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通过。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5月20日讯 (通讯员 刘杰华 易礼兵) 5月20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靖州是全国生态示范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国家生态功能区、湖南省林业十强县,森林覆盖率达75%。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个别地方仍存在乱砍树、乱开采、乱建房、乱用火、乱葬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乱象,亟需出台一部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基于此,该县将生态立县列为“四大战略”之一,在反复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16年1月15日靖州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2016年3月30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从制度层面和顶层设计上为“生态立县”提供了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六章48条、7000多字。通篇贯穿了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明确了核心保护、红线保护、重点保护等措施,禁止开采、加工石煤、炭质页岩等对生态环境有严重污染或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矿产,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葬坟,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条例》出台,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刘杰华 易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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