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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靖州侗“款”组织

  “款”是原始社会农村公社的组织形式。它的基层组织体系是以家族、村寨分小款、大款,亦以男性为本位并由男系系统的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或部族组成,构成一个较为紧密的共同体,它是部落联盟的躯壳。宋时洪迈著《容斋随笔·四笔·渠阳蛮俗》记载:“靖之地,各有门款,门款者,言五籍也。”说明了它有若干个同一父系血缘小家庭组成一个房族,再由若干个房族组成一个家族,往往是一个家族共居一寨。清时徐家轩撰《苗疆闻见录稿》卷下说:“聚种而居,窟宅之地,皆乎为寨,或二三家为一寨,或百数十家为一寨。”而靖州古锹里24寨和贵州锦屏县的六寨,天柱县的18寨统称48寨,就是这样分为吴、杨、龙、潘、张等大姓家族聚居的村寨。是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反映。

  “小款”,是以1寨或几个寨子组成,“大款”是在“小款”的基础上形成的。各个家族自成一寨,公推一名有声望的老人为“寨老”,如果几个家族共聚一寨的“寨老”就在几个家族中推举产生,这些“寨老”就是“款首”。是不拿报酬的公务人员。按照“款”规处理本寨事务;如有外敌侵犯,寨老即敲打铜锣为号令,款丁自备刀枪,立即奔赴指定地点,集合盟誓,前往抵抗。这种统一的行动,称为“聚款”。《贵州图经新志》卷一记载:“侗人者,有所争不知诉理,惟宰牲聚众,推年长为所服者,谓之乡公。”乡公即乡老,是对族长、寨老、大小款首、头人的总称。所以侗家有句“古树保村庄,寨老管地方”的成语。《天柱县五区团防志》中有“晃县、芷江、靖县、会同、天柱等地的侗族,曾有‘五

  溪合款’的记载。靖州锹里“牛筋岭款场”、“岩田款场”至今还遗存有“款碑”。烂泥冲(今名新街)保存的《款词》抄本记载有靖州款组织的分布。

  明成化十四年(1479)靖州设四款:即大款有婆婆庙款(今坳上乡)、黄潭岩流坪款(今江东乡)、四乡血草坡款(今新厂乡)、铜鼓卫教场坪款(今贵州锦屏县铜鼓)。

  明万厉四十八年(1602),黄柏六户设双江鹅凤口款,九坡三排半设岩田款,三锹里牛筋岭设一款。牛筋岭、岩板田“款碑”载有“款约”,这“款约”等于立法,司法一套类民族法律体制。“款碑”是法石,如官府的衙门,枷锁刑具。款组织对内是民众自治的团体,对外带有联盟性质的军事组织司令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长河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五代后梁初,飞山峒酋潘金盛和杨承磊雄居“飞山峒”,以十峒为大款,抗拒楚王马殷,进行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杨承磊阵亡,潘金盛在武冈就义。杨承磊族人杨再思为了挽救处于灭亡边缘的“飞山蛮”,以其地附于楚,使其取得合法的政治地位,得以繁衍生息,发展生产,安居乐业。五代之乱,天下多遭涂炭,独诚州兵民屯聚,商贾出入,社会安定。

  宋代,设置诚州,沅州设官屯兵,布列砦县“募役人,调戎兵,费臣万”,社会矛盾激化,曾使“公私骚然”。于是诚州侗族首领杨晟台于元枯元年(1086),联盟融州侗族首领粟仁催,合成“大款”,举旗反抗,迫使宋哲宗“掉并屯渠阳至万人,”但也无法平定,只有废砦堡,撒戎兵。(《黎平县民族志》)

  乾道三年(1167),中洞(今新厂乡下戈村)侗族首领姚民敖,为抗服劳役,不输田赋,“环地百里合为一款”率众起义,杀了靖州屯戎官田琪。(《靖州志》、《宋史蛮夷传》)

  元末至正六年十月(1346),靖州零溪(今三桥村)侗族首领吴天保不堪忍受元朝的民族压迫和军事统治,“合大款”起义,先后攻占武岗、黔阳、沅州、溆浦、辰州、靖州、全州等地,震动元廷命湖广,江西两省官军 “进剿” 。(《元史·顺帝纪》)

  明洪武十一年六月(1878.7.23)潘老乡中兰侗族“铲平王”吴勉反抗“拨军下屯,拨民下寨”的屯田制度,组织六洞大款力量,率领二十余万人马,先后攻下永州、黎平、古州、靖州、零溪等地,在零溪、九里岗交战中,杀死靖州卫指挥过兴父子。

  清咸丰五年(1855)十二月锹里烂泥冲(今名新街)等寨牛筋岭款丁为求减免田赋,与黎平鬼金山六洞,四脚牛等地侗民在肇洞(今名肇兴)合大款, 和太平天国的大成军配合作战,先后攻占了黎平、平茶所、方家屯、藕团等地。(《靖州志》)

  民国初年,烂泥冲寨侗民为反抗民族压迫,合款以吴应凤为大王,李氏(杀猪奶奶)为女帅,掀起“赶野猪”的神兵运动,夺回了寨权。

  民国四年乙卯岁(1915)七月十五日,锹里烂泥冲、潭洞、大溪、高营、塘保、老里、尧管冲七寨在九炉冲界芦笙场合款,众议芦笙歌舞5条,勒碑《流芳千古》,维护芦笙歌舞的正常秩序。如“外来客商贸易,不得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不准私闯,犯者罚款6两6钱。各寨男女,务要心存正道,不得妄行戏豫,犯者罚款9两9钱”。

  民国25年(1936)3月,牛筋岭大款合款制订《改良风俗》款规,勒碑遵行:“……男女婚姻,必须文明正娶,不须先奸后娶,如违者,公众重罚,并将男女示众;行茶过礼,过门之费,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折洋(银元)8元,中等6元,下等不超过3元。”

  侗款的独特之点:

  一、具有广泛性。通过款组织的教育,人们懂得为人要正当行事。惩罚违款规者,以熟猪肉叫“喃宽”即“款肉”,发给各户吃,人人规戒。如乾隆元年(1736),烂泥冲寨龙起美勾引亮寨司的盗贼入寨,朝藏夜出,偷盗高坡寨张家的耕牛,24寨款众将龙起美在牛筋岭斩首,用火焚烧,抛散骨灰。《直隶靖州志》载:“其款禁皆严,峒无盗贼,”社会风气优良。因此,当人们行 入侗乡山寨时,不必愁没有饭吃和住处。到井边喝水,不愁没有竹勺;盘坡翻坳,不必愁没有板凳歇息,尤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习俗,现在保留此现象。史籍也有记载:“侗区内昔有道不拾遗,夜不闭户之慨,即今鱼塘之鱼,日夜常悬于村外之禾田,亦无盗窃,盖相习成风”。

  二、具有民主性。合款时,人人都有发言权,断事悉秉公意,依条款,凭实据,鲜有把持操纵之弊。款首、寨老由群众公选,不脱离生产,不计报酬。

  三、具有原则性。款规一经议定,勒碑遵行,不得更改,赴汤蹈火也不畏缩,如果是被群众判以极刑的,其家属人也亲自动手照办。

  四、具有严肃性。执行款规严格,一丝不苟,群众对于款规不敢冒犯,对于款首、寨老敬而生畏。

  上述特点,一直铭记在人们心里,影响极深。笔者生长在侗乡,工作在侗乡,老一辈的群众,常谈“款”的威严,教育后代遵纪守法。但是,由于受到历史的局限,“款” 组织存在着一定的民族狭隘性,地域性,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因需要而发展变化,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治理的方法粗糙,如实行绑石头溺水之类,手段残酷,不宜传承。家族宗派思想和本位主义思想浓厚,不利于建设新的社会文明。

  解放后,各民族一律平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和各种法律颁布之后,“款”组织自行逐渐消失,代之以乡规民约,施之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

  (作者系湖南省侗学协会会员,靖州县86岁退休高级教师)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吴三麟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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