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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应保尽保及阳光年审工作实施方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应保尽保及阳光年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全面掌握我县城乡低保家庭的成员结构和收入变动情况,运行低保信息系统,经研究,决定从4月开始在全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应保尽保及阳光年审工作。为切实做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及怀政发[2013]13号)文件要求,根据《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靖政发[2013]4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实施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细则》(靖政办发[2013]9号)文件具体规定,提升阳光救助水平,完成为民办实事任务,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工作机制。

  二、年审对象

  所有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家庭。因重病、因重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家庭。

  三、实施步骤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湘民发[2014]2号)文件,确定我县2014年城市低保保障线为33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线为165元/月。

  1、开会培训。在年审工作开始前,由民政局组织各乡镇(管委会)民政助理员、村(社区)负责人召开低保年审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

  2、宣传公告。印发“关于开展城乡最低生活应保尽保及阳光年审工作的通知”,由民政局在电视台进行电视公告7天,各乡镇(管委会)民政办、村(居)委会在各街、道、巷口醒目位置张贴,并发动低保对象相互转告。

  7、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⑴按属地管理原则,因婚嫁、陪读、外出打工等原因半年以上不在户籍地居住的;

  ⑵家庭成员(含已婚成年子女)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体登记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⑶非房屋征收等原因(含已婚成年子女)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⑷家庭成员(含已婚成年子女)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⑸申请低保前一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如空调、电脑、42寸以上液晶电视机等物品;

  ⑹家庭成员(含已婚成年子女)经常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

  ⑺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⑻有子女在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或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择校就读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⑼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持有大额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⑽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⑾居民家中有抛荒田地,好吃懒做拒绝参加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务的;

  ⑿在就业年龄内(18-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放弃劳动人事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⒁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不满三年的;

  2、应保重点保障对象为:(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职业病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6)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病残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二代残疾证复印件。村(居)委会必须如实填写《调查评议表》,出具低保评议小组意见,由参会人员本人当场签字认可。

  五、要求事项

  本次阳光年审工作要做到畅通出口、严把入口、总体平衡、应保尽保、应出尽出。确保审查见面率达到100%、审核评议率达到100%、审批准确率达到100%,要结合今年城乡低保信息录入和系统发放工作,及时将分类提标具体落实到位。

  1、今年的城乡低保年审主要是对已保对象进行见面签到规范管理,对应退出的对象进行一次核查清理,对低保家庭有关信息进行一次补充完善。为保证年审工作的按期完成,对已申报的未保家庭,本次年审期间暂不进行处理,待本次年审过后再安排时间,对应保未保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

  2、本次年审原则上必须由户主本人到各村(居)委会、乡镇(管委会)、民政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否则不予受理。对户主已外出务工的,可由其他享受低保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前往办理;对高龄老人、重病、重残确实无法前往的,村居委会应在初审结束后,约请乡镇(管委会)和民政局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一道上门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3、对在年审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反映举报的、异动调整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对事实清楚的,可立即作出取消或调整意见(对取消的要收回低保证),并填写异动审批表上报;对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暂留其低保证,待年审结束后再行与新申报家庭一并调查处理。

  4、对低保家庭备案信息有漏项的,各乡镇(管委会)、村(居)委会应在本次年审时务必补充完整。

  3、本人申报。所有低保对象(户主)须在低保年审电视公告播出后15日内,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身份证、户口簿到各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享受或退出低保待遇的请求,如实报告本家庭的有关情况。

  4、组织调查。乡镇(管委会)组织村(居)委会对异动的已保户和新申请户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年审表》、《调查评议表》,入户率须达100%。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排序汇总后上报。

  5、村(居)委会评议。工作人员对照低保存折在低保证上填写低保金发放情况,低保对象在“签到表”上签字,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初审意见,并在审核意见栏盖章后交还本人。所有低保对象(含老、新低保户)全部进行民主评议。结果经评议员签字认可并公示7天。对需要换证的统一由民政办集中办理。

  6、乡镇(管委会)审核。低保对象通过调查评议后,持相关证件到乡镇(管委会)民政办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请求,工作人员查看低保证填写相关内容,询问有关情况后,根据政策和规定作出审核意见,在低保证审核意见栏中签字并盖章。对城市拟新增家庭填写《审批书》,对农村新、老低保户家庭一律重新填写《审批书》。为方便城区低保对象,渠阳和飞山管委会的年审工作人员统一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大厅集中年审。评审结果应二榜公示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乡镇(管委会)负责查处,无异议的整理排序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

  7、县民政局审批。低保对象持经乡镇(管委会)审核后的低保证、低保存折、身份证、户口簿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大厅,提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请求,报告有关情况。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让其在“签到表”上签名,询问有关情况后作出审批意见,并在低保证上签意见盖章后发还给低保对象。拟新增对象审批结果应三榜公示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民政局暂停发放低保金,由乡镇(管委会)负责查处后酌情处理。

  四、分类标准

  1、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乡镇(管委会)村(社区)应对低保家庭进行评议分类。一类家庭为重点保障户,主要包括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二类家庭为长期保障户,主要包括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可能有较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三类家庭为短期保障户,即为其它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对象享受最高档类。

  ⒂其它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民政局停止保障不予审批。

  ⑴未按规范要求申报、评议和公示的;

  ⑵无公示照片和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的;

  ⑶申报材料如户籍信息、银行帐号、家庭成员照片不全的;

  ⑷低保评议小组意见栏中参会人员签名为一人或几人代签的;

  ⑸一户一人比例超过上报总户数的三分之一的;

  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属实的;

  ⑺长期外出未能入户调查见面的;

  ⑻通过房产、车辆等信息比对核实不符条件的;

  ⑼低保资金打卡到户到帐后,再行平均分配或挪为公益集体事业开支等行为的;

  ⑽不按“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评议审核,“轮流坐庄”享受低保的。

  本次城乡最低生活应保尽保及阳光年审工作是县民政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之一,也是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审核、民政审批”负责制,审核入户率各乡镇达到100%,审批调查率各乡镇达到30%以上,乡镇(管委会)民政办、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家庭收入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要把好摸底、申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审核审批关键环节,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凡违反《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为的,对城乡最低生活应保尽保及阳光年审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报送纪检等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靖州县民政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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