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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两个规定”宣传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号)和《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怀办发〔20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乡级以上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领导成员。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乡镇(管委会)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乡镇(管委会)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督促、指导组织和人事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六)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七)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管委会)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县各乡镇(管委会)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乡镇(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要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怀办发〔201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

(一)负责水路运输和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七)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三)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五)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六)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一)负责环卫、排水、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环卫、排水、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环卫、排水、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无证设摊、擅自占道、乱搭建、乱吊挂以及烟花爆竹出店经营等不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靖州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广告、标志牌等高空危险物品进行清理整治。

(七)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章建筑。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业机械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畜牧水产部门

(一)负责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三)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教育部门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卫生部门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工业经济部门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电力设施建设、经营、维护及城市和城镇照明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商务部门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监察部门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财政部门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林业部门

(一)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商业物资行业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环境保护部门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旅游部门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广播电视部门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视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统计部门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气象部门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法制部门

(一)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二)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十、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办上级铁路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电力监管部门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原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通信管理部门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二)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乡镇(管委会)、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4月印发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安监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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