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靖州一男子“酒驾”被罚 驾驶证作降级处理

  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8月24日讯(通讯员 廖太平) 8月22日,在全省整治酒驾毒驾统一行动中, 靖州交警大队查获3名酒司机,其中一名酒驾司机不但面临被扣分罚款扣证的处罚,而且驾驶证还要从B2降级为C1。

  当天20时12分许,该交警大队在梅林宾馆路口查获一辆车号为湘N**09A的小型轿车,驾驶员吴某海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在检查过程中,民警隐约闻到驾驶员吴某海身上有淡淡的酒味,疑似饮酒。于是,民警便用随身携带的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发现吴某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mg/100ml,属饮酒驾驶。

  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警立即对该驾驶人作出记12分、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吴某海所持的B2驾驶证还将被按规定降级为C1。

  交警部门希望广大驾驶人以此为戒,真正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确保自己与他人的出行安全。

  相关链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

  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作者:廖太平

编辑:redcloud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乡镇传真
  • 部门动态
  • 美丽靖州
  • 其他视频
  • 靖州新闻
  • 怀化新闻
  • 特别推荐
  • 专题频道
  • 书记县长报道集
  • 时政要闻
  • 走进靖州
  • 社会民生
  • 通知公告
  • 文化艺术
  • 学习教育
  • 文明创建
  • 聚焦
  • 疫情防控

阅读下一篇

返回靖州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