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讯(通讯员 吴常城 谢取泽)近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妨碍公务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
2012年3月27日8时许,75岁的被告人刘某某带着妻子易某某和上访用的自制牌子、装满大粪的洗洁精壶来到靖州县委政府门前,将牌子放在人行道上,易某某则坐在县政府大门中央,致使车辆不能通行。靖州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由副局长冯某某带领公安民警着装来到靖州县政府大门口处警。8时22分许,在公安民警劝扶易某某离开时,被告人刘某某打开装满大粪的洗洁精壶,朝冯某某等公安民警身上泼洒,致使冯某某等公安民警身上沾有大粪,并以下次泼洒硫酸相威胁,严重阻碍了公安民警执行公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吴常城 谢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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