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讯(蒋甄玲)“接受案件后初查以及立案未侦破的两个月内必须回访一次,接受案件后不予立案的,必须在7日内送达通知书并当面回访。”这是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制定的《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跟踪回访制度》中的第八条规定,该条指导该局民警针对未破案件如何进行回访。这项制度使不少群众反映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同‘泥牛入大海’——音讯全无”的问题得到了针对性的解决。
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为密切森林公安机关和刑事案件当事人沟通联系,提高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特制定了该制度。该制度分五章十六条。规定的回访对象为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跟踪回访的内容包括介绍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说明案件尚未侦破的原因;宣传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民警案件中是否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办案民警是否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动员受访人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当事人对案件及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解答和回复;其他有必要向被回访对象说明的问题等。回访的方式具体包括电话回访、上门回访或其他便于与群众沟通的方式。对跟踪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民警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纠正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现民警在办理案件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失误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该局还制作了《办理涉林刑事案件跟踪回访记录表》,要求由被回访人签名,填写后交局法制存档备查。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蒋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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