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新闻网·红网靖州站讯(通讯员 黄透成 杨富强)为了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靖州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时要求被告人(罪犯)找一个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地位的人或直系家属作为社区矫正保证人,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配合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则由相关部门对保证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在社区矫正刑罚决定机关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由靖州县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宣告,自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入矫接受矫正后开始,至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时结束。实行社区矫正保证人制度,是靖州县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监管责任,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一次尝试。、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黄透成 杨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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